讓天下沒有不合理的拆遷
發布時間:2020-02-18 瀏覽:次
讓天下沒有不合理的拆遷



土地增值大部分被政府拿去,導致政府財政收入大部分來自土地,農民成為最大的犧牲者。三是安置明顯不到位。政府征地后,由于安置工作的嚴重欠缺,造成了數以千萬計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失地農民,成為當前中國最為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政府的征收導致農民補償低,得不到應有的安置,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成為最大的問題。

土地制度設計上的缺陷
如何改革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取消土地市場“雙軌制”, 國家曾關閉了城鄉土地自由市場,政府成為土地市場的唯一主體。不管是公益性用地還是經營性用地,一律由政府對土地實行征用。政府在“土地農轉非”上壟斷地位,使自己在城鄉土地市場交易中成為唯一合法的中間人,就是說,只有政府有權強制性地低價征購農用地,然后再高價出賣給建設用地方。我國城鄉土地制度設計上的這種嚴重缺陷,為制度性尋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間,使政府充當了城鄉土地市場交易中名符其實的“二道販子”,以地生財就成為不少地方政府打造政績的有效途徑。農民則在這種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安排中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國家征收土地款的構成
正因為存在以上的情況,我國的土地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故必須實現實行公平合理的征地補償、分配和安置,在征地中,問題不是農民是否同意征地,而在于政府對農民的補償是否合理的問題,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土地補償款明顯過低,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由三項組成:①土地補償費,②安置補助費,③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①該耕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②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③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二是補償分配比例明顯不公。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的具體分配是:①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②土地安置補助費交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安置單位,③被征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用給農民。據統計,補償款到農民手上的款項大約只占總補償款的百分之5至百分之十,從成本價到土地出讓價之間生成的
土地增值大部分被政府拿去,導致政府財政收入大部分來自土地,農民成為最大的犧牲者。三是安置明顯不到位。政府征地后,由于安置工作的嚴重欠缺,造成了數以千萬計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失地農民,成為當前中國最為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政府的征收導致農民補償低,得不到應有的安置,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成為最大的問題。